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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   编辑:档案馆    发布时间:2021/07/11

一、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。档案馆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档案鉴定计划,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,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,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。

二、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,由档案馆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,具体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。

档案鉴定小组的职责:根据国家档案鉴定的规定,认真分析学校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,审定档案馆对已满保管期限和无保存价值档案提出的处理意见,并作出延期保存和销毁的鉴定报告。

鉴定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生效。

三、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,应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档案馆论证提出意见后,提交鉴定小组进行鉴定。

四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,要造册登记,在指定地点,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,监销人员要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。

五、经鉴定确认为无保存价值,但又不宜销毁的档案,特别是人物类档案,可退回本人。

六、档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,要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
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,违反者,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